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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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與民有約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日第1000177084號簽奉准

  1.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瞭解民眾需求並為其解決問題,特依據「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規範」訂定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2. 本計畫之約見時間原則上訂於每週三,將視局長行程作機動調整。
  3. 本計畫之約見地點為本局會議室,或視實際需要另洽場地辦理。
  4. 申請人得以書面、口頭、或傳真方式於上班時間內向本局先行預約,但仍應填寫申請書(附件一),並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郵寄)送達本局。
  5. 民眾請辦事項涉及二個以上業務單位,無法協議出主政單位時,由長官指定其中一個業務單位為主政單位。
  6. 本局受理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科(處、室)提供資料了解案情,由主政業務單位於7個工作天內排定約見日期、登記局長行程並通知秘書室安排約見地點。主政業務單位至遲應於約見3個工作天前電話通知申請人約見之時間、場所、承辦機關(單位)、聯絡人、電話等,並函文申請人與會。
  7. 每次約見之案數以1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經局長核准後酌予增加。
  8. 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原住民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得優先預約會見,不受前項每次約見1案之限制 同一案件申請約見局長之人數以3人為限,約見時主政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應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9. 約見時間20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取消本次約見,申請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
  10. 民眾申請約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安排局長與民有約:
    1. 無具體內容及未具姓名、住址或聯絡方式者。
    2. 申請內容與申請人無切身關係,代理他人申請者。
    3.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置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 案件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及已起訴或判決者。
    5. 案件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行政救濟結果確定者。
    6. 本局承辦業務單位已在期限內依相關程序處理並以書面回復申請人者。
    7. 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申請者。
  11. 非本局業務權責案件得不受理,惟應告知民眾權責機關名稱。
  12. 案件為跨局處複雜業務且涉及重大決策等急迫性業務,本局處理上有困難時,由主政單位簽請市長主持,俾利解決問題。
  13. 依本計畫已排定之局長與民有約時間,若局長另有重要行程或其他情事致無法會見民眾時,局長得指派專人代表會見或由秘書室協調民眾重新安排約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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