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12年度造林種苗無償配撥申請
一、受理期間:自112年8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5日止。
配撥期間:預計自113年2月至4月配撥,實際時間視本局採購苗木期程調整。
*配撥期間結束後,倘經洽詢本局仍有賸餘之苗木種類及數量,可直接向本局遞案申請,不受上開期間限制。
二、民眾檢附下列申請資料向造林所在地區公所受理:
(一)造林種苗無償配撥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現況照片3張(申請造林1筆土地以上,每筆土地各3張)。
(四)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1.土地全部持有人:需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同意機關代為查調)。
2.土地部分持有人:需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3.非土地所有權人:需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影本(如為共同承租,需另外取得共同承租人同意書)。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局主要提供配撥之造林樹種如下,苗木高度約40公分至60公分,惟實際配撥之樹種及數量,以本局核定為準:楓香、青楓、山櫻花、杜英、台灣櫸、光臘樹、烏心石、肖楠、羅漢松、樟樹、茄冬、相思樹。。
(二)苗木配撥數量以每公頃可供種植面積1,500株之比例計算,同一土地申請免費供應種苗,原則以一次為限。個案申請數量超過1,000株者,需辦理現場勘查以確認種植空間是否充裕。
(三)造林苗木以向公所申請者優先配撥,以申請資料正確完整及受理時間為配撥苗木先後順序,配完為止。
(四)苗木栽植後,須填具栽植報告表並檢附每筆造林地栽植前、中、後(同一角度,並附日期)照片備查。
(五)本造林苗木配撥目的以林業經營及水土保持為主,倘為社區、機關、學校、里辦公處及公司行號等環境綠美化所需,請另洽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薛月枝小姐,0229550808#309)。
四、造林之維護管理:
(一)申請人接到種苗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施行造林,以提高造林成活率。未於限期內提領種苗者,視為放棄。
(二)申請人受領苗木後應善加撫育管理,避免使用化學肥料及除草劑,以提高成活率。
(三)造林區與鄰近作物生產區之臨接地帶,請保留2-3公尺緩衝帶,以避免影響鄰地耕作。
五、苗木後續追蹤:
(一)申請苗木之案件由本局編號列管,申請人需接受本局不定期派員勘查、追蹤輔導後續造林狀況。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將不再受理違規之申請人及該筆地號土地之苗木申請,並依照苗圃育苗成本或市價追回種苗代金:
1.已接受其他機關無償配撥種苗而無充分理由再受配。
2.將配撥種苗轉售圖利或無正當理由不造林。
3.任由造林地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林木。
單位:林務科 承辦人:唐順元 電話:02-29603456#3124